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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行事曆

2013 1/1(二)元旦 有1天假(接2012 4天連假)

2013 2/9(六)除夕 2/9(六)-2/17(日) 9天連假 (2/23 補班補課)

2013 2/28(四)二二八和平紀念日 有1天假

2013 4/4兒童節(四)和4/5(五)清明節 4/4(四)-4/7(日) 有 4天連假

2013 6/12(三)端午節 有1天假

2013 9/19(四)中秋節 9/19-9/22有 4天連假 (9/14補假)

2013 10/10(四)國慶日 有1天假

ps:本表若有錯誤以人事行政局公佈為準

按此下載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Excel檔

摘錄「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三、兒童節(四月四日)。
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均不予補假。但春節及農曆除
夕不在此限。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院授人考字第10000526682號函修正第一點

一、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
(一)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及補假)之次日遇星期五上班日,該上班日調整放假,並於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含例假日)前、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必要時得另訂補行上班日期。
(二)農曆除夕適逢星期二,其前一日上班日星期一,該上班日調整放假,並於農曆除夕前之星期六先補行上班。


相關說明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行政院已核定明(102)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連續假期包括: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2月9日至2月17日(星期六至次週星期日),計放假9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併同週休二日(4月4日至4月7日,星期四至星期日),計放假4日;中秋節併同週休二日9月19日至9月22日(星期四至星期日),計放假4日。
   人事總處指出,歷年公務人員全年總放假日數介於110日至115日,該總處於日前邀集相關機關及工商民間團體開會協商明年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並經行政院核定通過,明年365日,公務人員全年總放假日數為115日。
   人事總處表示,現行辦公日曆表是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及「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來安排。依前述規定,明年放假的紀念日計有: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月1日)、和平紀念日(2月28日)及國慶日(10月10日);放假之節日計有:農曆除夕(2月9日)、春節初一至初三(2月10日至12日)、兒童節/民族掃墓節(4月4日)、端午節(6月12日)、中秋節(9月19日),均於節日當天放假1日。其中明年兒童節4月4日與民族掃墓節為同日,依行政院核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明年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且逢星期四,延後一日於4月5日放假,因此連續假期為4月4日(星期四)至4月7日(星期日)。
   人事總處又表示,依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及假期調整原則規定,農曆除夕(2月9日)及農曆初一(2月10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於2月13日(星期三)、2月14日(星期四)各補假1日,次日(2月15日)為星期五,予以調整放假,並於次一週星期六(2月23日)補行上班。中秋節9月19日為星期四,次一日(9月20日為星期五)調整放假,並於前一週9月14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人事總處強調,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之放假,原則上比照辦理,軍人放假規定,是屬於國防部主管權責,依該部規定辦理。至各級學校適用之學年度行事曆,是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另外,民間企業人員之放假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事項,應依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規定辦理,
   人事總處最後表示,有關明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已登載於該總處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dgpa.gov.tw)首頁「最新消息」公告項目,歡迎民眾上網查詢或下載參考。

2012年行事曆

按此下載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Excel檔

摘錄「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三、兒童節(四月四日)。
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均不予補假。但春節及農曆除
夕不在此限。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

中華民國100928日院授人考字第10000526682號函修正第一點

 
一、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
  • (一)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及補假)之次日遇星期五上班日,該上班日調整放假,並於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含例假日)前、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必要時得另訂補行上班日期。
  • (二)農曆除夕適逢星期二,其前一日上班日星期一,該上班日調整放假,並於農曆除夕前之星期六先補行上班。
建立日期:2012-09-07 
更新日期:20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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